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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1-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县十届人大

会议文件(16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25日在都昌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克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情况

2020年,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聚焦聚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责主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始终如一讲政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

坚持把讲政治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围绕平安都昌建设,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做到打击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顺应人民群众的平安需求,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积极参与平安都昌建设。始终保持惩治刑事犯罪高压态势,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8件176人,提起公诉278件444人。着力提升公众安全感,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42人,起诉57人;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案件45人,起诉63人。防范金融风险,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件6人,有效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2020年是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我院提起公诉涉恶案件2件8人,出台《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参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24份,均得到及时回复,努力推动扫黑除恶行业清源;自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提起公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33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被告人12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14人,做到了案件清结;对所受理的18条线索已经全部得到反馈并做好反馈工作,做到了线索清零。同时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项活动,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推进。

——更加注重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作用。依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机制,落实配合、制约法定职责,通过提前介入、办理拘留、逮捕法律手续,顺利有效地办理监委移送起诉的三汊港中学原会计吴某重大贪污案及相关失职、渎职案6件6人,挤压腐败分子法外逍遥空间,让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依法得到严惩。

——更加重视特殊群体司法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13人,起诉19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不批捕8人,附条件不起诉4人。持续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全体员额检察官挂点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并带头讲授法治课,围绕预防性侵、校园欺凌、扫黑除恶等主题多次开展教育活动,覆盖学生4000余人。进一步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关怀,加大与民政、扶贫部门的对接联系,加大对刑事案件中贫困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向6名贫困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二、始终如一顾大局,服务“六稳”“六保”更加高效

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发力点,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依法从严惩治涉疫情犯罪,批准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2人、起诉4人,对所有涉疫情案件全部提前介入,24小时内依法办理我县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从快批捕张某珍妨害公务案;对废弃口罩处理开展调查并发出检察建议3份督促整改履职;对段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承担20万元生态环境赔偿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收到警示犯罪、教育社会的积极效果。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审慎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落实“平等保护”“少捕慎诉”等司法理念,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2人、不诉11人,尽量减少办案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对3名提起公诉的民营企业家向法院建议适用缓刑,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专项清理,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4件,切实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主动走访和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共开展法律咨询、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检企活动17次,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受理非公企业诉求6件,协调有关部门办结6件,助力企业解决难题、健康发展。

——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依法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件。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针对自来水厂和小区二次供水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保障了城市居民的饮水质量和用水安全;针对我县个别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开展联合督察,并与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卫健委联合签发《关于建立保障我县学校食品安全协作机制的意见》,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依法不捕23人、不诉50人,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48人,适用率为83.9%,确定刑提出率98.41%,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矛盾、促进治理的效能。高度重视群众诉求,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公开听证、律师参与和化解信访案件等制度,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28人次,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扶贫领域社会治理,切实履行定点扶贫政治责任,全院41名干警挂点大港镇盐田村、大沙镇店前村116户贫困户,主动开展帮扶脱贫,全面关注扶贫领域刑事被害人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三、始终如一谋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全面

    聚焦监督主业,守护公平正义,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

    ——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件、撤案2件,追捕漏犯1人、追诉漏犯3人,对侦查机关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件。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法院在审限和财产刑执行活动方面进行了书面纠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对监管活动、交付执行和社区矫正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8件;对8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均被办案机关采纳。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请抗诉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1件,通过执行监督成功化解邻里纠纷执行案1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件。

——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聚焦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呼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2,成功举办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公益诉讼工作在年度考评中排全市第二。所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在诉前解决,以最小司法成本争取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和“守护鄱阳湖”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件,向10个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26份,均在法定期间内回复整改。办理松古山破坏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回填土方3900余立方米,较好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和县城防汛安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追回13名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8.8万余元,督促追回拖欠多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70万元,维护了国家社保基金安全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秩序。

——持续深化检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共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程序性信息68件,公开法律文书367件,组织公开听证8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接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148人次,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讲好检察故事。

四、始终如一重自强,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加权威

坚持全面从严治检,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加强自身建设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始终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开门纳谏、问计于民,主动走访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余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群众参与检察机关检务活动11次,认真办理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1件。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包括民营企业家、在校学生、老师家长在内的10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以公开促了解,以公开赢支持,以公开促监督。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全程跟踪、预警和监督所有案件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开展案件质量集中评查2次,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办案人员绩效考核,促进司法办案规范化。严格贯彻落实中政委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实施办法,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事项如实记录31件,强化对检察人员规范用权的监督。 

——突出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抓实基层党建“三化”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充分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有效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持续抓好市院党组巡察组反馈问题整改,严肃对待巡察反馈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实效。强化检务督察,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联系,加强对干警监督管理,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干警廉洁从检。

一年来,我院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不断加强,在践行实际中创新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鼎力支持、有力监督、大力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都昌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对新发展理念学习研究得不够深入,精准对接大局、精准服务大局、回应人民期待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检察工作整体水平和法律监督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熟悉经济、金融、信息网络等领域检察专业人才缺乏;四是检察科技应用水平还不够高,智慧检务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检察工作满意度测评年度总评分为98.1187,但在全省、全市排名靠后,有待进一步提升。对这些不足,我们一定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我院检察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对照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忠诚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和检察队伍建设,为都昌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大格局,结合办案,助推提升都昌县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坚定不移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是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攻势,坚持“六建”常态化工作机制,为平安都昌建设持续发力;

四是抓实服务“六稳”、“六保”举措,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自觉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五是认真落实“五个过硬”要求,建设“四化”检察队伍,推动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

各位代表,行程万里,不忘初心。“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都昌检察人践行初心使命矢志不渝的追求。新的一年,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的各项决议,以忠诚履职的检察担当,为推进都昌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平安都昌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都昌县十六届人大次会议秘书处         202125    

(共印560份)

附: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报告数据:案件数据统计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大检察:2019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提出了四大检察,将检察职能系统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具体如下:

(一)刑事检察职能

1、审查逮捕。由公安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者没必要羁押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2、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官审查后则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侦查权。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嫌非法拘禁等14个罪名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监督权。侦查监督,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却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刑事审判监督,即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通过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即对法院、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

(二)民事检察职能

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是否合法。具体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即检察院认为民事案件中判决错误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执行有误的,诉讼、调解是虚假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

(三)行政检察职能

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体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即检察院认为行政案件中判决错误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执行有误的,诉讼、调解是虚假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

(四)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当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因此被称之为“一号检察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职能作用是:坚守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立足于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不仅是自愿的,而且确系实施犯罪之人,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体现“从宽处理”精神的诉讼决定,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作出一般不起诉或特别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出既具有法律依据又符合案件具体情况的量刑建议;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公诉等。该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2019年初,最高检推出“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并在全国两会上作出“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庄重承诺。7日内程序回复,是指检察机关要在7天内告诉当事人来信的审查处理情况,包括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目前正在哪个部门办理等内容;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是指3个月内办结的案子要告诉当事人结果,未办结的,后续要主动每月答复当事人一次,直到案子办结为止。

司法救助: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通过诉讼无法得到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当事人,采取以适度发放救助金为主的辅助性救济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内设定条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决定对其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制度。

提前介入:指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扫黑除恶“六建”: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五个过硬:五个过硬是指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四化”检察队伍:加快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这是新时代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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