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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决算公开
时间:2023-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决算

第一部分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单位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单位基本情况

本单位设立7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南山检察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法警大队

本单位2022年年末实有人数90人,其中在职人员42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0人(不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年末书记10年末其他人员1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8人。


第二部分 2022年度单位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收入总1629.44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较2021年增加增加2.09万元,增0.1%;本年收入合计1629.44万元,较2021年增加2.09万元,增长0.1%,主要原因是:2022年是市级财物统一管理实施的第一年,市财政对检察业务经费的保障到位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1629.44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支出总计1629.4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1629.44万元,较2021年增加2.09万元,增长0.1%,主要原因是:2022年是市级财物统一管理实施的第一年,市财政对检察业务经费的保障到位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较2021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按照财政政策要求,做到了市级以下预算单位无结余结转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1091.99万元,占67.0%;项目支出537.45万元,占33.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其他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035.17万元,决算数为1629.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7.4%。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71.25万元,决算数为 1378.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8.3%,主要原因是:一是预算执行过程增加了一些专项支出,如转移支付等;二是政策性因素影响,如追加基础绩效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4.66万元,决算数为155.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9.9%,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因素影响,如追加离退休基础绩效

三)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3.04万元,决算数为21.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1%。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76.22万元,决算数为73.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0%。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29.44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1148.96万元,较2021年增加90.86 万元,增长8.6 %,主要原因是:有关规定及市级统管,因人员晋级和支出标准有所提高,人员经费支出有所增加。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331.67万元,较2021年减少6.04万元,下降1.8%,主要原因是落实“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压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23万元,较2021年减少20.61万元,下降66.8%,主要原因是:落实“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压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138.58万元,较2021年减少62.12万元,下降31.0%,主要原因是:落实“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压本项支出预算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全年预算数 10万元,全年预算数为54万元决算数为47.21万元,完成全年预算87.4%,决算数较2021年增加19.16万元,增长68.3%,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全年预算数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全年预算0%,决算数较2021年增加(减少) 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人员因公出国(境)决算数较全年预算数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无人员因公出国(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主要为:2022年我院无人员因公出国(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全年预算数10万元,决算数为4.07万元,完成全年预算40.70%,决算数较2021年增加0.33万元,增长8.8%,主要原因是财政单位对业务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业务量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业务单位交流也有较大幅度增加。决算数较全年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落实“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压缩本项支出。全年国内公务接待65批,累计接待531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累计接待0人次,主要为:本年无外事接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3.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全年预算数24万元,决算数为23.94万元,完成全年预算99.8%,决算数较2021年增加23.94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全年购置公务用车2辆。决算数较全年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院车辆普遍存在运行年限长,运行费用高的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本年更新了2辆执法执勤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全年预算数0万元,决算数为19.20万元,决算数较2021年减少5.11万元,下降21.0%,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年末公务用车保有9。决算数较全年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量大幅增加,加之我院车辆普遍存在运行年限长,运行费用高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6.4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一致),较上年决算数减少92.34万元,降低42.20%,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6.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9.6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6.5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16.2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77.1%,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22.9%,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0%。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见公开10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本单位共有车辆9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9辆,无其他用车。

九、预算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纳入2022年度部门预算范围的二级项目1个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537.45万元,占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二)单位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按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我院组织“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项目”、“检察院业务经费补助”、“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等8个项目开展了单位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37.45万元。

从自评情况看,各项目总体绩效评价良好,基本达到年初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但也存在个别绩效目标未达标的情况,比如部分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未完全到位,预算执行率低。绩效目标未达标,要充分重视。这就要求进一步对2022年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在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项目执行等方面要做更加细致的工作,力争在项目绩效上从设定到最终评价能有一个大的进步。

我院将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针对我院绩效考核中的亮点和不足进行认真总结,确保2023年绩效工作在2022年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加强。

按照省级财政单位的要求,我院在2022年决算公开中全文公开了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自评报告,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1:《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2年度)

项目名称

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主管单位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实施单位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资金(万元)


年初预算数

全年预算数A

全年执行数B

分值

执行率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0

259.77

244.41

10

94.09%

9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259.77

244.41


上年结转资金


0

0


其他资金


0

0


年度总体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2021 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本项指标:一是通过司法机关办案,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觉到公平正义,促进检察机关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进一步提升业务办案的装备水平,为业务办案提供应有的支撑。

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标值

实际完成值

分值

得分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1:全年案件受理数

>=600

688

5

4


指标2:全年案件办结数

>=600

674

5

4


指标3:全年听证办案次数

>=2次

6

5

4


指标:4:全年政府采购批次

>=2批次

7

5

5


质量指标

指标1:案件办结率

>=90%

97.96%

5

5


指标2: 装备采购及时

>=95%

100%

5

5


指标3:案件比

<1.3

1.28

5

5


指标4认罪认罚适用率

>=85%

79%

5

2

本年年初目标设定有些高估。下年拟调整绩效目标

时效指标

指标1:侦查监督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100%

100%

6

6


指标2:审查起诉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100%

100%

6

6


成本指标

指标1:案件办理平均成本

<=0.20万元/年

0.18

8

7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指标1:社会涉诉信访案件处置率

>=85%

100%

10

10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装备可使用平均年限

>=3

3

10

1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指标1: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满意率

>=95%

94.6%

10

6


总分

100

88


项目绩效基本完成预定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

我院将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针对我院绩效考核中的亮点和不足进行认真总结,确保2023年绩效工作在2022年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加强。

按照要求,我院在2022年决算公开中全文公开了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自评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单位当年拨付的非偿还性资金。

(二)其他收入:反映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上年结余和结转:反映上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二、支出

(一)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我院主要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我院主要是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前者反映单位按照规定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后者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我院对此的界定为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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