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就想着弄点野味吃,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早知道会走到这一步,当初说什么也不会做这种傻事了……”一纸起诉书让秦某某、周某两人傻了眼。当初自己只是打几只“野鸡”尝尝鲜,如今“野鸡”是吃上了,官司也吃上了……
01
案发现场
2021年3月2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驾驶汽车伙同秦某某携带气枪前往都昌县和合乡滨湖村捕鸟,二人共猎杀野生斑鸠4只(后经鉴定系珠颈斑鸠)、野鸭3只(后经鉴定系斑嘴鸭)、野鸡1只(后经鉴定系环颈雉),并将猎杀的野生动物平分后食用。
02
办案经过
经鉴定,8只猎捕的动物均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名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都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及时跟进。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气枪属禁猎工具,且都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二人破坏了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要求其承担修复生态等民事侵权责任。在充分评估后,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依法进行了诉前公告,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如何确定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委托江西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为第三方,对二人非法狩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资源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为4500元。
7月12日,都昌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秦某某、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秦某某、周某二人对其共同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鉴定费共7000元。
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