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4年4月,刘某多次在街道路边、停车场中,在自己车内与朋友赵某、吴某、周某某一起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4年6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刘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2025年4月,余某某在向他人贩卖冰毒的同时,多次与朋友葛某、陈某某一起购买冰毒,并驾车开至附近山上、工业园角落等隐蔽位置,在自己车内与朋友一起吸食冰毒。2025年10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2025年2月,程某某在自己车内多次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5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程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场所”,哪怕自己不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只要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无论是否牟利、是否主动邀请,均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新型毒品更需警惕,2023年10月1日后,依托咪酯已经被列管为毒品,非法容留他人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构成涉毒犯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因“朋友情面”“一时糊涂”,将车辆、房屋等自有空间变为吸毒“安乐窝” 。发现身边涉毒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都昌禁毒防线,守护平安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