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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都昌案 | “风浪越大鱼越贵”,莫让渔网触“法网”!
时间:2025-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都说“风浪越大,鱼越贵”

于是有人盯上了禁渔期的鱼

算盘打得叮当响

然而撒下“渔网”却触“法网”……


案情回顾

(图片AI生成)

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甲先后伙同张乙、张丙、张丁、杨某某、丁某某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铁质机动渔船、三层刺网等禁用工具在鄱阳湖都昌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后通过张乙和杨某某开车运送给事先约定的买家吴某某、彭某某夫妇,二人接收一部分在市场摊位进行售卖,剩余部分张乙、杨某某送往其他市场售卖。张甲在收到卖鱼款项后,按照每日参与捕鱼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在此期间,张甲共收到卖鱼款12.8万元。

2024年5月,上述人员在非法捕捞运输渔获物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扣押渔获物429.55公斤、用于捕鱼的铁质机动渔船一艘、三刺渔网。

经鉴定,被告张甲等8人非法捕捞对鄱阳湖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水体环境、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均造成不利影响,其非法捕捞行为对鄱阳湖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为10.89万元,对鄱阳湖环境和资源损害费用为9.45万元。


办案经过

(图片AI生成)
2024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都昌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甲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甲等8人为牟取私利,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鄱阳湖都昌水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人张甲等8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8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正义网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其8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张甲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不等。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8人对非法捕捞造成鄱阳湖渔业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失,共同以在鄱阳湖都昌县水域放流价值20.35万元草、鲢、鳙、青等四大家鱼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并对其在鄱阳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生态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还会破坏渔业资源,甚至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作为公民,我们应自觉承担起保护水域生态的责任。在进行钓鱼或捕鱼活动之前,应详细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渔业法规,主动了解禁渔期、禁渔区域以及允许使用的渔具种类等,莫让“渔网”碰触非法捕捞的“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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