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池塘边的挖机、沙场外的铲车、农场里的三轮车……15天,作案13起,盗取电瓶32只,
“电瓶大盗”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锒铛入狱!
2025年7月,吴某某先后在都昌县多个乡镇盗窃他人车辆电瓶,车辆种类五花八门,从三轮车、农机车、货车到铲车、挖机、自卸车,甚至是吸粪车。主打一个见啥偷啥,“横扫”电瓶。不到半个月时间,吴某某就作案13起,偷盗电瓶32个。
2025年8月,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都昌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1月,都昌县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不劳而获可能会一时轻易的获得钱财,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侵犯他人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